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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房屋权属人主观意愿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可以申请责令其继续履行此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林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X院的买卖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林X同为同村村民,被告涂素芬系林X之妻,被告林大力、林晓荃系二人之子女。林凯与林大力系朋友。林X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X号的房屋坐落处的土地使用者,于1997年6月11日去世,除三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60万元总价购买X号院内的房屋。原告已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60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涂素芬、林大力、林晓荃辩称,认可原告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对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载明: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X号,院内有北房5间、门楼、院前及其他附属设施(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X号)卖与林凯,房屋价格六十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该处院落登记在林X名下。林X与被告涂素芬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被告林大力、林晓荃。林X于1997年6月11日死亡注销户口,林X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原告林凯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农民。现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派出所证明信、村委会证明、户口本。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交易完毕;原告林凯系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具备购买涉案农村房屋的资格,且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林凯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林凯与被告涂素芬、林大力、林晓荃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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