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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房屋转出售给第三方的看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本案中,徐飞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陈立后,陈立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刘大田。虽然陈立并非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村民,但刘大田为该村村民,故综合上述两个买卖关系,并未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飞关于确认其与陈立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陈立返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徐飞上诉主张陈立与刘大田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真实,但陈立、刘大田均认可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并提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足以证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徐飞对此未提交反证,故徐飞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刘大田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徐飞与陈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徐飞的诉讼请求;2、依法确认陈立与刘大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刘大田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刘大田并非徐飞与陈立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徐飞与陈立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其与陈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无必然影响,故刘大田对本案争议的徐飞与陈立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无独立请求权,且刘大田第一项诉讼请求实质系其针对徐飞的起诉提出的答辩意见,故本院不予处理;陈立与刘大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刘大田作为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处理。一审法院就刘大田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徐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大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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