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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法院的审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商品房出售原告,并针对预售商品房的买卖事项于2014年7月7日办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手续。原告作为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在被告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签字,属于对被告销售房屋要约的承诺且该承诺已经生效,所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于双方签字、签章时成立。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原、被告所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合同时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依法有效。原告主张与被告所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其理由包括原告不符合昆明市购房限购条件、其持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被告签章,以及被告伪造完税证明,涉案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对此,本院评述如下:其一,房屋买卖的限购属于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且本案诉讼期间,涉案销售所在地房地产调整政策已发生变化,已无购房限制的履行障碍,原告以其不符合昆明市购房限购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二,本案中原告所持有《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无被告签章,但被告所持有合同文本有双方签字、签章,且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原、被告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致,在同一合同有多份文本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已认可原告持有文本的真实性及效力,应以被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最终文本,原告所持有合同文本无被告签章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原告以其持有合同文本无被告印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三,原告主张购房过程中,被告为其伪造完税证明。对此主张,原告未提供相应依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且按照房屋买卖交易规范,税收缴纳属于合同履行事项,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告的相应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所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所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的诉请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婉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元,由原告李婉婷负担,余额3595.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姜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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