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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查封的房屋需等法院解除后才能办理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某某公司关于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公司资产被依法查封、冻结,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当依法免除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某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之内即2009年9月19日以前取得房屋登记受理单。被告某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才取得房屋登记受理单,已经违约。另外,被告某某公司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某某公司应支付原告2009年9月20日至2011年1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但原告只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2009年9月21日至2011年1月1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2512元(223451.34元×0.0003×485天),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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