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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申请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如何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小茹、谢好兰、王旁启、马得楠等十五人与三亚东岸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十五宗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511、512、513、514、515、516、517、520、521、522、523、524、802、1810、181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琼0271执2589-2603号,由于该十五宗案均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属同一类纠纷案件,且该十五宗案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该十五宗同一系列案件更好的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六宗案以(2016)琼0271执2589号为统一执行案号并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东岸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汪小茹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谢好兰返还购房款(订金)90000元及利息、向王旁启返还购房款(订金)102000元及利息、向马得楠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0元及利息、向朱飞刚返还购房款(订金)60000元及利息、向郭飞返还购房款(订金)50000元及利息、向杨大春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林涛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魏成华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谢真娜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符好燕返还购房款(订金)30000元及利息、向王浩华王阿慧返还购房款(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李大华(订金)20000元及利息、向曾亚轩返还购房款(订金)100000元及利息、共计61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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