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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实现是否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谢德彪与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55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名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块土地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已被法院查封在先,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执结条件,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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