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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是不是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对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是否为毛建民的个人财产及毛建民的遗嘱是否有效均作了充分阐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系争房屋原由冯雪、毛建民、毛韩雪共有,各占1/3的产权份额,2008年6月14日冯雪、毛建民、毛韩雪至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时,并未对毛韩雪的份额进行变动,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变更内容一档中,明确写明产权1/3为毛韩雪,产权2/3为毛建民,冯雪、毛建民、毛韩雪均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故对两上诉人认为冯雪是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下签字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一方在毛建民去世后两个月内向上诉人主张按遗嘱继承遗产,故对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方放弃遗赠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冯雪、张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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