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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付房屋错误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双方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诉称,2016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其中补充条款一第二款约定将04号工具间使用权赠送给原告,但实际交付为06号工具间。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将06号工具间使用权赠送给第三人,但实际交付为04号工具间。后原告发现06号工具间电路由401室控制才知道工具间赠送发生差错。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正确的工具间交付给原告和第三人,违反了双方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明知自己的工具间应属于原告而拒绝返还,也明显存在过错,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04号工具间使用权交付给原告;2、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将上述工具间交付给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A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赠送04号工具间的使用权,但04号工具间现由第三人实际占有,被告不具备向原告交付的条件。第三人占有04号工具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原告和第三人各自交换工具间。两间工具间的面积不一致,04号工具间面积为20.665平方米,06号工具间面积为16.112平方米。每个工具间有相应的编号,电路也由相应的房屋控制,这是在建房时就设计好的。


  第三人陈某、金某未当庭答辩,但于2017年12月4日到庭陈述意见如下: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大概是2016年7、8月份交房的。出售合同上写的是06号工具间。开发商交房时,交付的工具间与签订合同时销售带看的工具间是同一间,钥匙上面也写的是06号、401室,所以不存在搞错的情况。2017年7、8月份,有一次装修师傅走的时候将第三人房屋的总闸拉掉了。后来原告来找第三人,称她家工具间的电连到了第三人家。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将工具间的大门换掉了,证明其认可自己所拿的工具间,可能是开发商把电接错了,所以才会发生本案诉讼。第三人同意配合将原告工具间的电线重新接回原告自己家,至于工具间第三人坚持认为没有搞错。


  二、法院查明


  2016年8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29号201室房屋,建筑面积297.42平方米,总房价5,959,858元。合同补充条款一第二条约定,甲方将04号工具间使用权赠送给乙方,乙方接受并依约享有使用权,同时乙方承担该地下1层工具间全部维修、维护、合法使用等义务。若政策允许,甲方有权将此地下工具间的产权以赠送或买卖方式过户给乙方。


  2016年6月18日,第三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购买800弄《美兰湖中华园》29号401室房屋,建筑面积309.81平方米,总房价6,257,401元。合同补充条款一第二条约定,甲方将06号工具间使用权赠送给乙方,乙方接受并依约享有使用权,同时乙方承担该地下1层工具间全部维修、维护、合法使用等义务。若政策允许,甲方有权将此地下工具间的产权以赠送或买卖方式过户给乙方。


  04号、06号工具间的产权人为被告,备注为公司保留自有。2014年6月25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出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其中载明,保留自有的地下工具间不得转让,何时转让,另行通知。2013年12月9日,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其中载明,04号工具间用途为特种用途,套内房间面积20.655平方米;06号工具间用途为特种用途,套内房间面积16.112平方米。调查报告书中所附房屋分层图也标明了04号工具间和06号工具间的位置关系。


  法院至现场调查并制作录像视频及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原告实际占有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所附房屋分层图中标记为“工具间06”的工具间,第三人实际占有房屋分层图中标记为“工具间04”的工具间。原告表示,06号工具间面积小、没有天窗,04号工具间面积大且有天窗,两个工具间形状也不相同。2018年3月12日,法院通知第三人到庭谈话,第三人认可实际占有的系房屋分层图中的“工具间04”。


  法院询问原告及第三人关于工具间交付的意见。原告表示,04号工具间同意由被告按现状交付,关于06号工具间,原告同意返还给被告。第三人表示其占有的工具间依然维持交付时的状态,没有进行过装修,但是不同意返还。


  三、法院判决


  1、第三人陈某、金某将04室的使用权返还给被告A公司;


  2、被告A公司将上述工具间的使用权交付原告丁某;


  3、原告丁某于被告A公司向其交付上述工具间同时,将06室使用权返还给被告A公司。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分别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将04号工具间的使用权赠送给原告,将06号工具间的使用权赠送给第三人。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及法院现场调查情况,可以认定被告确实存在错误交付行为,将本应交付原告的04号工具间交付给第三人,而将本应交付第三人的06号工具间交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04号工具间的使用权,具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04号工具间现由第三人实际占有,第三人理应配合将04号工具间返还给被告,由被告交付原告。原告基于被告的错误交付而占有06号工具间,现原告同意将06号工具间返还被告,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三人返还04号工具间后就06号工具间的交付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第三人可就06号工具间的交付问题另行与被告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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