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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对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进行点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父亲宋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母亲贾某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外祖父、外祖母于1990年先后去世。贾某去世前就租住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750号公房搬迁问题与被告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简称协议),搬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方式,除协议规定的货币补偿835324元外,另提供一套90平米的回购安置房,安置购房款585000元,该购房款已经从搬迁补偿款直接扣除,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周转补助费63000元未领取。贾某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第一、因为本案是继承关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原告需要明确的是继承关系;第二、公司已经将补偿款下发,被拆迁人也已经领取了补偿款,周转补助费在原告取得继承人资格或获得相关法律文书后就可以领取周转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月的周转费是3500元,故2017年6月到2018年6月周转补助费共42000元,非63000元。本案作为继承法律纠纷,继承和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可以按照债权处理。如原告根据判决或公证文书明确继承人身份,也需明确周转补助费的领款人和利益领受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贾某与宋某某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宋某一、宋某二、宋某三。宋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死亡。


  2015年6月15日,贾某(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被搬迁的房屋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750号,房屋的原始面积23.86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搬迁房屋的搬迁补偿款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综合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和搬迁补助款及奖励费,甲方应支付乙方搬迁补偿款总金额为835324元。乙方自愿回购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的单价为6500元每平米,乙方同意甲方将应支付的搬迁补偿款直接抵扣安置房购房款585000元,剩余250324元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放乙方”。


  2015年10月2日,贾某死亡。因未明确贾某继承人,故无法签署安置房购房合同以及领取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周转补助费42000元。


  三、法院判决


  一、确认贾某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关于回购安置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原告宋某二、宋某三、宋某一继承;


  二、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二、宋某三、宋某一关于贾某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周转补助费42000元(该费用由原告宋某二领取,归原告宋某二、宋某三、宋某一共同共有);


  三、确认2018年7月后有关贾某的周转补助费,由原告宋某二领取,归原告宋某二、宋某三、宋某一共同共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贾某与XX公司所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贾某在签订合同后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愿意继受该《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全部权利义务,且被告已将安置房购房款从搬迁补偿款总款中扣除,故《搬迁补偿协议书》应继续履行,三原告要求继受《搬迁补偿协议书》中有关回购安置房屋的相关权益的诉讼请求[c1] 应该得到支持。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周转补助费42000元由三原告共同共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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