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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之名买房改房 我可以起诉至法院过户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静菲、朱煜如、刘领:郭静菲与朱煜如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朱静静,1987年,朱静静与刘飞登记结婚,1989年,刘领出生。1992年5月,刘飞所在单位X总公司将位于丰台区方庄X园一区5门101室涉案房屋一套出租给朱静静与刘飞夫妇居住,三原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后刘飞起诉离婚,其在庭审笔录中也承诺财产全部归朱静静。产权单位于2002年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个人。朱静静为了使用刘飞的工龄折抵购房款,在刘飞同意下以刘飞的名义办理了相应的购房手续。朱静静缴纳了购房款,并于同日补签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2016年3月12日,朱静静病逝。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朱静静借用刘飞名义购买,其病逝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原告郭静菲、朱煜如均表示放弃拥有的份额,故刘领应为实际所有权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刘领办理丰台区方庄X园一区5门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飞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单位1992年分配的公租房,我是承租人,1998年10月13日,经法院调解与朱静静离婚,依据民事调解书,我方坐落在丰台区X园一区5门101号的三居室公租房一套由朱静静继续居住。2002年单位房改,朱静静要求我方出资参加房改,为确保其居住权,要求由其代办房改手续和保管房产证,2003年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一直由其保管。涉案房产在购买和持有的整个过程中,我方与朱静静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朱静静生前没有对涉案房屋产权提出异议,三原告仅认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实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X园一区17楼5门101号房屋原系朱静静、刘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飞所在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


  1998年,刘飞将朱静静诉至法院,要求与朱静静离婚,在该离婚诉讼的开庭笔录中,刘飞表示财产放弃全部归朱静静。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刘飞与朱静静离婚;二、女孩刘领由朱静静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及朱静静的个人衣物归朱静静所有;四、座落在丰台区方庄X园一区17楼5门101号三居室住房一套由朱静静继续居住。


  2002年,刘飞原单位进行房改。刘飞向朱静静、郭静菲出具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朱静静、郭静菲办理领取房产证事宜。2002年4月24日、2002年12月5日,郭静菲分别交纳购房款64505元、112943.72元。收据两张载明交款人为郭静菲。2003年11月5日,X总公司与郭静菲签订《住房保证书》。上述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住房保证书原件均由朱静静持有。朱静静和三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刘飞曾于1995年、1996年在该房屋居住,后未再居住。


  关于是否参与购房,刘飞称因朱静静不同意其本人办理购房手续,故其向朱静静和郭静菲出具授权委托书,其本人未到单位办理过购房手续。郭静菲、朱煜如、刘领对刘飞所述理由不予认可。


  关于101号房屋购房款出资,刘飞主张系其取款后将现金交付朱静静,郭静菲、朱煜如、刘领对此亦不予认可,称购房款系朱静静出资、郭静菲代为交付。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刘飞协助刘领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园一区5门101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刘飞与朱静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飞向所在单位承租的公房,后因房改政策,由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刘飞明确表示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同意涉案房屋由朱静静继续居住使用,考虑该房屋的所有权系该房屋因承租所取得的使用权在经历房改后衍生的权利,结合朱静静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办理购房手续、持有购房手续和房产证原件以及与家人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虽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基于曾经的身份关系以及上述购房过程、居住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郭静菲、朱煜如、刘领起诉要求刘飞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朱静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三原告作为朱静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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