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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在第三人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68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原告还向第三人支付了中介费、评估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9000元,之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产生了装修费29320元。房屋装修完毕后,2017年1月8日原告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季某居住使用至今,2017年1月12日原、被告在房管局就该房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原告将首付款210000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2017年3月17日,双方及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再到房管局打印协议时被告因房屋价格上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手续,如果继续履行,则要求原告加价200000元。因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原告积极筹措资金,决定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房屋,第三人再次约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仍不配合。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仍不予配合过户,原告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违背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加价毫无法律依据,现原告能够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进行了网签协议,2017年1月12日双方到房管局进行了网签,但在网签之后,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其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无法给付被告房款,2017年3月8日下午1:30分,原、被告、第三人协商一致,在房管局办理了该房屋买卖协议的撤销手续,该房屋买卖撤销的基础为原、被告一致达成意见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于该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解除,所以该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其状态已经是解除完毕了,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原告不尊重事实起诉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原告在签订中介合同之后,仅向被告给付1万元定金后便将房屋另行转租他人,向他人收取房屋押金、租金,其行为侵害了房屋所有人利益,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有多种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这是原告自己的权利。


  二、法院查明


  2016年10月3日,原告岑某与被告刘某及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岑某购买被告刘某所2号房屋,房屋交易价格6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2017年1月12日,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监管过户价格670000元,其中首付款210000元,贷款460000元,后因原告岑某个人征信问题,贷款未获批准。此后,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某公司的居间下,协商同意更换贷款银行,并到房管部门撤销了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在更换贷款银行再次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日,双方产生纠纷。庭审中,第三人证实,因未能再次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原告通过第三人要求一次性付款,未果,形成本案诉讼。现涉诉房屋被告已经交由原告使用,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转租他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交纳了剩余购房款670000元。


  三、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协助原告岑某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岑某名下,如被告刘某不协助,原告岑某可自行办理。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被告刘某认为因原告岑某个人征信问题导致银行未能批准贷款,系合同的违约方且双方已经撤销了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双方买卖关系已经解除。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撤销《房产买卖协议》的真实意图是更换贷款银行,目的在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并非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同时,双方在重新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通过第三人告知了被告可以一次性付款的请求,因此,双方仍具有履行买卖合同的可能,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且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银行不能放贷原因导致购房人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情形也系房屋买卖的常态,同时法院考虑涉诉房屋被告已交由原告装修并转租的情况,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要求履行买卖过户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个人征信问题导致买卖过程波折,法院判定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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