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贺诉称:原告王贺与被告许澜二人系母子关系,原告王贺系被告许澜之子。2014年8月29日,原告王贺为购买房屋与被告许澜商议,原告想要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房屋,被告同意并与原告签订一份《借名买房协议》。二人在协议中共同约定,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丰收小区201室楼房一套,房屋所有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原告王贺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许澜名下,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原告王贺。协议签订后,原告借用被告之名签订购房协议,并办理银行贷款,支付房屋首付款,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涉案房屋自交付之日即由原告及家人居住使用,现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许澜辩称: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被告许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确系被告之子,二人也曾就涉案房屋购买一事签订过一份协议,但是被告同意签订该协议的前提是,原告曾承诺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现原告应当依约履行承诺,腾退涉案房屋并交给被告居住使用。
二、法院查明
经法院审查明:原告王贺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一份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显示,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持有和保管购房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所有与涉案房屋相关的手续、资料等文件。原告负责支付涉案房屋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中介费及税费等。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无权对涉案房屋行使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占有、受益、处分。被告无权对涉案房屋行使任何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被告有义务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各种手续,包括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涉诉问题等手续。涉案房屋交房时原告负责办理收房手续、装修等。2014年8月,被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王贺与被告许澜二人对于其之间曾就涉案房屋签订一份《借名买房协议》都予以认可,且该协议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据原告王贺向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该《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有义务依约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而被告许澜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