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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朋友名义购买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袁栋诉称:1998年4月,原告袁栋与被告吴塘二人登记结婚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景泰小区501号房屋。在前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在被告吴塘名下后。被告吴塘与被告王贺二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进行约定,共同商议由被告王贺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该房价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原告有理由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吴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擅自处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王贺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吴塘辩称: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系被告王贺,因其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条件,故被告吴塘与被告王贺二人就涉案房屋的购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塘同意被告王贺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原告对前述事项一清二楚,原告明知涉案房屋并非其与被告吴塘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提起本次诉讼,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其他一切税费都是由被告王贺支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贺辩称:被告王贺不同意原告袁栋的诉讼请求,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被告王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购房款也系被告全部支付,现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已经全部偿还,原告袁栋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任何权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吴塘签订的一份《借名购房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可以确定二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且待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被告吴塘有义务无条件配合被告王赫办理过户手续,且被告王贺有义务在前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向被告吴塘支付5万元借名酬劳。被告王贺向法院提交其向开发商交付的首付款凭证及银行贷款偿还明细等原件,原告对不予认可。据查,涉案房屋的产权现登记在被告王贺名下。原告袁栋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对涉案房产作出了保全裁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袁栋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告吴塘与被告王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被告吴塘、王贺二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来看,原被告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屋的事实,且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系被告王贺支付,原告与被告吴塘并未出资,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是被告王贺。二被告虽就涉案房屋另行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但是该协议仅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非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袁栋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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