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雷某诉称:我和张某为多年的好友。2003年7月29日我欲在北京购房,但因我系外国国籍,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故借用张某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以及签订购房合同。涉案房屋全部由我出资购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直接付首付款199868元。我以部分现金、部分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购房贷款460000元,再由张某代为偿还。涉案房屋一直由我和我的家人居住使用,约定我可以随时要求张某配合过户,一切税费皆由我方承担。现张某过世,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韩某、王某、王某然协助我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家园X号楼1-210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辩称:认可雷某的主张,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张某生前提过此事,但是具体交易过程不清楚,同意雷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然辩称:认可借名买房的关系,也认可是雷某的房子,他们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在借名买房关系发生的时候,虽然是在我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我对此事并不清楚,直到后来银行说张某有贷款,才知道借名买房的事,张某和我说是雷某贷款买的房子。同意雷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然辩称:与王某意见一致。
三、审理查明
2003年7月22日,张某(买受人)与北京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大兴区x号房,建筑面积共149.9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7.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400元,总金额为659868元整。
2003年9月15日,张某出具声明书一份:张某于2003年7月29日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X家园)X楼1单元10层x房是为其好友,美国公民R先生代为购买。本房屋的所有权为R先生所有。如后期张某本人发生意外无法继续代管或离世,产生法律文本之名称所有权问题,张某在此郑重声明,张某家庭任何成员和配偶均不享受对此房屋和室内所有设施的继承权、使用权和占有权。
另查,张某取得编号为京房权证兴私字第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
再查,张某系张余生(已故)与韩某之子。张某与王某于1990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然。张某于2016年5月29日去世。
案件审理中,雷某为证明其实际为房屋购房人,提交房款发票2张、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1张、契税完税证1张、张某的声明及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以此来证明房款及税费均由其本人支付。韩某、王某、王某然对此均予以认可。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韩某、王某、王某然协助雷某办理北京市大兴区X家园X号楼1-210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雷某名下。
五、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雷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都不持异议。雷某借用其朋友张某的名义购得涉案房屋,一切房款、税费等均由雷某出资。自涉案房屋交付之后,一直由雷某的家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相关票据原件均由雷某方持有,韩某、王某、王某然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综合上述情况,雷某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所提交证据材料已经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对雷某所主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法院予以认定。
因张某现已去世,现雷某要求张某的继承人韩某、王某、王某然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