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坐落于本市七号房屋是原告借被告权某某(原告之子)之名购买,因当时原告年龄较大无法申请银行贷款,故而借用了被告权某某名义购买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购房首付款由原告所出,之后所有的手续包括办理入住、偿还银行贷款均由原告办理,后期偿还银行贷款月供都是原告将钱款存入被告权某某的账户还款至今。诉争房屋所有出资均为原告所出,所有手续均由原告掌握,交纳首付款及月供还款的银钱收据及银行凭条也由原告掌握。现房屋贷款已经结清具备过户条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本市七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权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权某某确实就诉争房屋签订过借名买房合同。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二被告于1998年结婚,诉争房屋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权某某系母子关系,二人书写的证明无被告张某的签字,被告对此证据亦不知情,该借名买房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权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权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坐落于本市七号房屋即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权某某,该房于2001年以被告权某某名义购买,购买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贷款已于2015年还清,诉争房屋抵押登记于2016年注销。


  原告李某提交了交款人为被告权某某的购房首付款及尾款收据,被告权某某均认可;被告张某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不能以持有收据、凭条来证明实际交款情况,原告李某给被告权某某转账可视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被告张某对被告权某某名下的还房贷活期存折支取记录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原告李某还提交了署名为被告权某某的《收条》,内容为权某某代母亲收取首付款并存入银行。对该证据,被告权某某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张某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原告李某另提交了《证明》一张,内容为因李某年龄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特以权某某名义购买房屋及办理银行贷款。对该证据,被告权某某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诉讼中,被告张某因质疑《证明》的笔迹形成时间,故申请对《证明》上的全部手写字迹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无法鉴定书写形成时间。


  庭审中,二被告表示现夫妻感情存在问题,曾有过两次离婚诉讼,均撤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收据,活期存折支取记录复印件,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取款凭条,《收条》,《证明》,《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诉争房屋系2001年购买登记在被告权某某名下,属被告权某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权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主张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权某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即《证明》中并无被告张某签字,故二人签署的该借名买房合同对被告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亦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被告权某某的行为是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自己属善意第三人。现被告张某作为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