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郑华凤诉称:我与被告李海利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海利的北京市朝阳区的34号房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海利注销付款账户,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要其继续履行合同。李海利私自将房屋过户给了钟建义。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李海利和钟建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海利和钟建义不配合我办理过户。诉讼请求:1、判令李海利将房屋过户至郑华凤名下,剩余房款过户当天支付给李海利。2、判令钟建义配合原被告完成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李海利辩称并反诉称:付清其余购房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郑华凤却拒绝支付剩余房款83.9万元和负担过户税费。并且其入住后,也不缴纳物业、供暖、水电杂费共计70849.6元。而且我也没有注销账号,只是换了卡。
郑华凤针对李海利的反诉辩称:不能及时付款是李海利注销账户,又因李海利又将房屋过户至其朋友钟建义名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来我们达成了和解协议,我也同意将23万元存到法院以给李海利,说明我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但是李海利仍然没有把房子要回来。鉴于李海利已屡次违约,我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审理查明
查明,李海利注销付款卡号,没有将新的卡号告诉给郑华凤。郑华凤无法存入款项。李海利说因郑华凤没有依约交纳物业费,故销卡。李海利将涉诉房屋过户至钟建义名下。郑华凤要求判令李海利与钟建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和解,判定郑华凤与李海利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且郑华凤支付23万元交由法院托管,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海利予以提取。
庭审中,认定李海利与钟建义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损害了郑华凤的合法权益,李海利与钟建义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因李海利屡次违约,郑华凤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过户时再支付剩余房款。由于李海利过错导致未能及时过户,在此期间因政策变化而增加的税费应由李海利负担。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利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郑华凤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钟建义将涉诉房屋过户回李海利名下。李海利将该房屋过户至郑华凤名下。
2、郑华凤向李海利支付房款八十三万九千元。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利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郑华凤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李海利为解除合同而注销了收款银行卡,导致郑华凤无法继续付款。后来李海利又私自将房屋过户给钟海义,这一系列的行为表示了李海利已经构成实质违约,郑华凤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支付购房款。过户时一并支付尾款。
李海利说郑华凤不缴纳房屋期间的物业、供暖、水电杂费,这也是因为李海利不协助过户导致相关费用仍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海利与钟建义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所为,郑华凤要求钟建义履行过户义务应予以支持。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