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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形,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9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号院2号楼3层4号房屋,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4.42平方米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1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185054.29元,总价款为人民币1874600元。合同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完毕全部合同价款,但被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一百八十七万四千六百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以一百八十七万四千六百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于琨利息,自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北京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于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于琨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北京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于琨全部购房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后者利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根据该条款的目的和功能,应按照于琨付清款项之次日起计算利息为宜。涉案房屋并未由于琨实际占有使用,合同解除后,北京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自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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