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利诉称,原被告双方就购买南京小区301号房屋签订定金协议、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9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任一方违约,都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房款10%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支付定金义务,备齐银行贷款所需证明材料,被告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办理商业贷款面签手续,应该支付首付款、房款时亦拒绝接收,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过户。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晨辩称,由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导致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买房的首付款,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买方违约,违约金不应由被告承担。我一直在积极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交其与中介员工吴贱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催促中介要求原告尽快支付房款。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张晨支付原告胡利违约金。
(2)驳回原告胡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被告称述,被告系为购买其他房产而出售涉案房屋,并且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证据也能证明其曾明确要求原告于11月底前支付首付款。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虽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期限,但是依据该录音证据,中介方有义务向原告传达被告要求支付首付款的期限,而原告作为义务履行方,其明知合同中未就首付款支付期限明确约定,作为义务履行方其应当积极与中介方沟通付款期限的问题,故本案中因被告没有及时收到首付款未能购房导致本案不能继续履约的情况,中介有过错,原告亦存在过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酌情减少被告的责任,被告承担适当的违约金。而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