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产继承分割后无钱补偿
被继承人黄淑娥于2015年8月20日死亡,其夫岳荣德于1976年12月24日死亡。黄淑娥育有两女,长女林某,次女岳某。被继承人黄淑娥生前拥有一套坐落于普兰店区久寿街27#-205,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现由被告林某居住使用。黄淑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所有的坐落于普兰店区久寿街27#-205,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的私有房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黄淑娥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的原告岳某及被告林某。现原、被告均认可案涉房屋价值150,000元,并同意各继承案涉房屋的一半,本院予以确认。林某辩称我没有住的地方,我要这个房子,每年将原告应得房款返给她。我认可这个房子总价款为150,000元,我返还给原告75,000元,但这钱我一下拿不出,要求每月返给原告1,2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继承人黄淑娥所有的坐落于普兰店区久寿街27#-205(房产证号: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建设面积:49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林某所有;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某房屋折价款75,000元。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的钱款可以分期履行吗
这个情况在很多房产继承案件中常见。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产继承不能对房屋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分割,否则将损害房产的效用。
但是,居高的房价使得分割完毕后,取得产权一方往往要支付大笔资金,如果能分期履行,会帮当事人解决很大困难。对此,律师提醒“法院判决赔偿钱能否分期付要看对方是否同意的,如果对方同意的,则可以分期付款;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则仍应该按照判决所确定的日期内和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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