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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被安置人员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聂倩诉称,张哈、支书系夫妻,张宁系二人之子。原告和被告张宁2011年结婚,2014年离婚。二人离婚前,位于良乡镇黄南村张北区3号院拆迁,张哈作为代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拆迁款。涉案房屋拆迁后,原告聂倩与张宁在外租房。直至二人离婚,原告也没有分得拆迁利益,故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的五分之一,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按份分得安置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宁辩称,1、张哈、支书二老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至少六万元。2、目前安置房尚未交房。3、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哈、支书辩称,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们二人,与原告没有半毛钱关系。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哈、支书系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根据张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涉案房屋回迁安置人口为三被告、张哈之母、原告五人,拆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周转费(五人)、搬家补助、未突击装修抢载抢种奖励、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购房补助款(不发放,冲抵回迁安置房房款)、移交宅院奖励、特殊贡献奖,并且每位安置人口享有固定份额的回迁房建筑面积。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被告张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结合涉案房屋所在村村委会的拆迁补偿规定,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包括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周转费(五人)、搬家补助、未突击装修抢载抢种奖励、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购房补助款(不发放,冲抵回迁安置房房款)、移交宅院奖励、特殊贡献奖中,除了周转费之外,其他补助项目都是根据涉案房屋宅基地来计算补偿款的,发放对象应当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涉案房屋虽然系在原告聂倩与被告张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但是涉案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不是原告,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都予以认可。综前所述,原告聂倩主张分割前述拆迁款的要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对于涉案房屋拆迁款中包括的周转费部分,该笔费用系根据涉案房屋拆迁时被安置人口数量计算,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之一,故其有权主张该笔拆迁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房屋拆迁后,被告张哈向原告支付过的钱款远远超过其应当分得的拆迁款,综前所述,原告无权再对被告主张任何关于涉案房屋拆迁款的要求。另外,张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规定每一位被安置人口都享受固定面积的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建筑,鉴于安置房至今尚未交付,并且根据协议约定,对应的购房补助款不直接发放给个人,仅做为购买安置房使用,故原告主张分割该部分补贴的要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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