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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如何认定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 2010年10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通州区清华园19号楼121房屋一套,总价130万元,原告交纳首付款,剩余房款按揭。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拒绝办理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清华园19号楼121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上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也是被告办理,房屋款项由被告缴纳,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装修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被告的同意。该房屋是被告暂时借给原告居住的,现要求原告把房屋腾退给被告。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正是有效的话,不符合我们当时的贷款条件。如果原告要求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我们要求马上还清全部贷款。双方的房屋权属争议问题与我们无关。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原告代被告与案外人霍硕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约定被告购买霍硕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清华园19号楼121房屋。2010年12月3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第三人处借款65万元,并对所购房屋进行抵押。2010年11月2日,被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此后该房屋由原告居住至今。原告表示被告协助原告过户后,其可以一次性归还第三人贷款。第三人表示一次性还清贷款后,可以配合解除抵押手续。原告称房屋出资款是原告出资,银行贷款也是原告偿还,所有购房资料都在原告处,并提交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信汇凭证、银行客户回单、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其中录音材料记载,被告承认该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对此不认可。被告称是其委托原告代自己买房,被告不在北京,所以原告在房屋中居住,购房资料也在原告处。原告证人陈述其证明原告存入被告账号58万元,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基本证实了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五、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清华园19号楼121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归还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后,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被告协助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执行清。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法院审查中,原告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录音材料,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虽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所录制,但双方争执并不激烈,且争执并非贯穿录音的全过程,被告在录音中情绪比较平静,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该录音基本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另查明,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银行贷款也是原告支付的,购房时的相关资料票据都在原告处保存。被告称其委托原告代为购房,但购房后相关票据一直在原告手里,是不符合常理的。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要求被告配合其将房屋过户至到原告名下,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有房屋贷款未偿还,剩余的贷款偿还义务应由原一次性偿还,并由第三人配合解除该房屋的抵押手续。被告对该录音不认可,并不影响其事实部分的证明效力。关于出资问题,可以通过另外起诉来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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