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并居住至今。该房屋是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为2000000元,首付款为600000元。剩余房款向工商银行贷款,每月偿还7000元。该房屋在2010年3月6日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房屋是我与第三人签订的借名买房无协议所购买的,所有权应为第三人所有。购房款全部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提供了购房时的刷卡记录及后期还贷转款凭证,合计210余万元。原告对此是知道的,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没有证据来证明,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述称,我和被告之间签有借名买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归我所有。首付款、房屋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与房屋相关的费用均由我承担,被告不需承担任何费用。被告从2008至2013只有20万元的收入,其并没有能力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也没有能力承担每月的银行贷款。该房屋由我出资,所有权人应归我个人所有。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并为对该房屋进行处理,被告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均均称双方是借名买房,还提交了双方的购房协议。《购房协议》在2009年3月2日约定:“被告想购买房屋,因第三人可贷款年限短,便借用被告名义购房。原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认可房屋首付为第三人支付,但房屋贷款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被告和第三人主张首付款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贷款均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主张,自己支付了首付款,房贷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给付等将房款交给被告,金额总计1700000元。原、被告将该笔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告称该笔款项第三人要求其用于支付该房屋的相关费用,该笔钱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和被告的银行账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第三人多次向被告账号内汇过款。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曾向该房屋的还贷账户中汇款三次。被告称后两次还款是在原告和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发生,并非正常的还贷行为,原告具有侵占房产的恶意。

 

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在:

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01号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及被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对此,应当结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该房屋是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银行贷款及还款都是被告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也是在被告名下,购买时间和房屋登记时间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十七条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三人提交的与被告的购房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该协议不知情,被告和第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该协议。原告称银行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以被告名义办理,第三人主张是其交付给被告钱用来还款的,但并不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和第三人都认可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挪用了第三人交付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第三人给付的钱款总额已经超过房屋的总价款,这与其陈述的借名买房理由存在矛盾。从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及被告居住使用。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款项不宜认定为借名买房的房屋出资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