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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实务中,一些夫妻由于种种原因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的名下,或者将房产登记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共有,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就会涉及该房产分割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该问题。

 

  一、如何认定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如果查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应属于该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将暂由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管理;如果夫妻是出于其他目的,并没有将房屋完全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房屋仍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夫妻离婚都到了法庭,一般是很难意见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认为是赠与,而另一方否认的,法庭一般会认定为赠与。但即使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方名下,也并不视为将全部的房产均赠与未成年子女,而只是属于夫妻与子女共同共有。

 

  二、房屋会如何分割及其相应的裁判依据

 

  当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涉及案外人,即使该案外人是当事人的子女,由于要保障该案外人的诉权,法院一般不会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而是等离婚诉讼结束之后,另行通过共有物分割之诉另行解决。

 

  1、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

 

  对此问题,上海市高院的内部文件的规定如下:(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共有财产。但是,对于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2、分割时,如何确定房屋的具体比例

 

  对此,上海市高院内部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财产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调整的比例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官调整的比例为夫妻各占35%,子女占30%;也有的法官调整为夫妻各占40%,子女占20%

 

  【结语】以上内容属于对上海市司法实践的总结,并不一定适用每个具体案件,仅供参考。另外,关于夫妻买方到底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到底还不好的讨论,可参阅笔者2015年所写的另一篇文章《夫妻买房时孩子名字上产证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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