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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共有”“专有“权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6

  引言:《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具备完整的财产保护制度,社会发展才会和谐、稳定。有法律专家评价说,《物权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物权法》作为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之一,所确立的物权保护的诸多基本原则,必将成为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重要准则。诸多新的规定和变化对于百姓的生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力求对于《物权法》进行生活化的解读。

  《物权法》的重要规定之一,就是首次引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若要准确理解此部分含义,先来看几则案例。

  案例一、天津的某小区业主谭某因嫌自己厨房面积小,擅自将厨房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推倒,后被物业公司发现,不仅受到谴责、罚款,而且物业公司要求其限期恢复。谭某拒不恢复,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案例二、广州某小区30多名业主高举抗议牌,抗议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道路规划出来的车位进行出租、出售。物业公司置之不理,认为其有权对外出售、出租车位。业主认为车位为共同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出租、出售。

  案例三、业主汪某将某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物业公司将小区的公共绿地建造了营业用房用于出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限期拆除,排除妨碍。但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出租,应当获得收益。

  上述关于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行使方面的纠纷还有很多,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主要依照各地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来调整,或者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并无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依据。

  新法新规定:

  《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了明确的依据,新法不仅对于专有部分所有权行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且对于一些公共部分的共有权属进行明确规定,为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例如《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地将公共道路、绿地、车位、车库部分的归属等以前模糊的部分明确界定下来,尤其是明确了争议较大的车位以及车库的归属问题,使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权益纠纷真正能够有法可依。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案例所述的纠纷则容易多了,谭某擅自更改承重墙危害建筑物安全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广州的物业公司无权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以自己的名义出租、出售,但可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出租,且车位首先用于业主的需要,所得租金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汪某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将建设的经营性用房拆除或者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新法解析:

  《物权法》关于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与专有权的划分,涵盖了小区生活的绝大部分方面。物权法对于物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了细化和明确:

  (一)强调专有所有权的保护同时,同时对权利行使作出限制。业主可以在自己的专有空间内任意添附、分割,但若该行为危及到建筑物自身的安全或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停止。物权法还规定对于业主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明确了小区共同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物权法不仅对于列入公摊面积的道路、绿地,以及依据公共道路规划的车位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且对于该共同共有权利的行使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由于属于共同共有,因此露天占道车位的停车费收入、楼身户外广告,楼内大厅、过道、电梯间的平面广告和液晶屏广告,小区道路、空地出租给他人搞活动、办展览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收益均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收益,共同处分。

  (三)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既考虑了意思自治原则,又有利于车位、车库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针对现在车辆越来越多、车位困难的情况,物权法既对一些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又对于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允许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的方式与建设单位进行约定。但是,对于建筑规划用于存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四)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可以自己管理物业,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也可以对不满意的物业公司进行更换。

  《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原则的确立,既利于广大城市小区业主的利益保护,又使日益增多的房产买卖、物业管理纠纷的判罚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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