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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引言:本文介绍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1、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存在冲突。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

  1、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存在冲突。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上述甲、乙相邻关系纠纷案,二审中虽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但就该案实体判决方面,却集中反映了当前审理相邻关系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如上述甲、乙相邻关系纠纷案,乙所建房屋第三层超过甲房屋接触面墙体最大35mm,最小偏差2mm(建筑规范允许偏差8mm,实际侵权23mm不等),该行为是构成侵权,但是否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如属于相邻甲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所有权人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滞后,实践中难于统一把握。

  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行政法律规范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碍、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采光妨碍)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如上述甲、乙相邻关系纠纷案,乙所建房屋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宽4.5米内,且其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而甲、乙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障碍。有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情绪,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如上述甲、乙相邻关系纠纷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乙所建房屋第三层的偏差是否构成侵权和妨碍。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只证明甲、乙双方墙体实测最大偏差35mm,最小偏差2mm(建筑允许偏差8mm),却未证明该偏差是否属于必须拆除,是否属于允许扩张的“度”,是否不拆除将影响甲楼房今后的加高,该鉴定结论对该案的审结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诉讼中因双方矛盾激化,互相斗殴,一方被刑事拘留引发另一刑事案件,而该案最后还因该鉴定结论未经庭审质证,违反证据规则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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