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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案例:租赁到期拒不缴纳租金后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靳双权  时间:2016-09-1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海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租金每月两千六百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缴纳租金到2014年2月18日。尚欠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租金没有付,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退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并交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欠付房屋租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丽静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

 

二、审理查明

2008年4月16日,李大海与胡丽静签订住宅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居住,期限自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10月19日,租金为一千五百元。合同签订后,李大海将房屋交付给胡丽静使用,胡丽静向李大海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胡丽静继续使用房屋并向李大海支付至2014年2月19日的租金。

2014年11月25日,胡丽静向李大海出具的欠条中载明:胡丽静欠李大海房费自2014年2月19日至现在,一定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算。2015年2月11日,胡丽静再次向李大海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本人于2015年2月30日腾退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并清空所有东西。

庭审中,李大海述称,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自2013年期租金变更为每月两千六百元,2013年2月19日之后,胡丽静在承租房屋内居住至今但没有交纳租金。

 

三、判决如下:

1解除李大海与胡丽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胡丽静将北京市某区111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大海;

3胡丽静向李大海支付租金。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期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在该案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没有续签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所以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腾退诉争房屋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有据。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内容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2014年2月19日至今每月租金标准为两千六百元,因被告没有能证实及时向原告足额交纳了该期间的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的主张,于法有据。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太远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案件经验,太远律师团队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存量房、经适房、央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批贷、违约、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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