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为大家介绍已购公有住房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和存量房屋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欢迎大家浏览。
一、已购公有住房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二、存量房屋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