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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5

  引言:对于法定继承相信很多人都有很多疑问,比如;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下文一一为您解答。

  法定继承以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遗赠)为前提,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问题一: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与法定继承并不相同。)

  问题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问题三: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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