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理论分析
(一)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二)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三)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